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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厉打击诈骗犯罪重点惩治预防电信诈骗等新类型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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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年04月08日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介绍,这部即将于4月8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在充分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系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深入研究诈骗犯罪特点规律的基础上,对定罪量刑的标准、犯罪情节的认定,特别是对电信诈骗等新类型犯罪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对司法机关依法打击诈骗犯罪活动发挥重要作用。
    《解释》首先将诈骗罪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两千元提高为三千元,拉大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幅度范围,将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调整为五十万元,进而明确了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同时,为有效惩治和预防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解释》明确了电信诈骗的定罪量刑标准。一方面,《解释》将电信诈骗行为规定为可予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之一;另一方面,针对电信诈骗行为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清的实际,根据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未遂的规定,《解释》专门明确规定: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还对可予从严惩处的诈骗犯罪的具体情形、可予从宽处罚的诈骗犯罪的具体情形、诈骗款物的依法追缴和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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